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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2017-11-01实施】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232号

【发布日期】 2017-08-08

【生效日期】 2017-11-01

【效 力】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署长 于广洲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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