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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局应急(2017〕67号) 【2017-08-01实施】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食药监局应急〔2017〕67号

【发布日期】 2017-06-21

【生效日期】 2017-08-01

【效 力】

【备 注】 http://xxgk.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daxxgk/1.2.7/201707/340203.htm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局(委)、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海洋和渔业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办法(试行)》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办法(试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海洋和渔业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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